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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“绿色食品牌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《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现将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的《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形象标识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。请认真贯彻执行,共同塑造和维护好云南“绿色食品牌”公共品牌形象。
第一条为了打造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公共品牌形象,规范使用和管理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三条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申请全类(45个类别)商标注册,受法律保护。
第四条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由使用主体向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申请,经审核同意后,使用主体与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签订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授权使用协议(见附件)。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使用权不得买卖或转让。
(一)开展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重点产业、认定基地、名品名企等公益宣传推介活动;
第八条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经授权后,由使用主体自行印制或加贴使用;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图案、色相,但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。
第九条下列主体开展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推广应用的成效,纳入日常监测范围,作为动态管理和各项评优、评奖的指标。
(三)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相关表彰称号被取消、“一县一业”示范创建考核评价中被淘汰或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产业基地被取消认定的;
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云南省“绿色食品牌”形象标识的,由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原《云南省绿色食品牌LOGO管理办法(试行)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失效。
主办单位:云南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: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:云南网 政务热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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